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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作物新品種選育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09 00:00:00    點擊:分享:

      各市地方稅務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對此規定作出具體解釋前,結合我省實際,暫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的規定,依法選育(或繁育)的農作物新品種的所得,且單獨核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只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經營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納稅人申請免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實行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納稅人須報送的資料:

        1.省級以上主管機構頒發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

        2.納稅人與農作物新品種受讓方的書面協議(或合同);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實行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繁育一體化的納稅人須報送的資料:

        1.省級以上主管機構頒發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

        2.《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中未列舉的品種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實行農作物新品種繁育的納稅人須報送的資料:

        1.出讓方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

        2.納稅人與農作物新品種出讓方的書面協議(或合同);

        3.《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4.《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與農作物新品種出讓方的書面協議(或合同)和《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中未列舉的品種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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