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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再生資源經營業務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07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國稅函[2009]286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我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我省再生資源經營業務稅收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經營資格。在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后,可以領購統一三聯收購發票。

        二、我省統一三聯收購發票有電腦(發票種類代碼為24230)和手工(發票種類代碼為24135)兩種,統一為千元版。原河北省廢舊物資收購專用發票(發票種類代碼為28136)可以繼續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等情況,核定其可以使用收購發票的種類以及購票數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每月領購收購發票數量超過10本(含)的,應由縣(市)局局長簽字確認。

        四、統一收購發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具使用。統一收購發票只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開具(設區市在本市區范圍內可以跨區開具),不得攜帶發票到外地開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如在外地有收購行為,則應按規定在收購地申請領購發票。

        五、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具收購發票僅限于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購非生產性再生資源時開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向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購買再生資源,不得開具收購發票,應當向銷貨方索取發票。

        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運用復式記賬法如實記賬,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再生資源經營業務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七、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按照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具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八、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再生資源銷售、經營、使用等環節納稅人的稅源監控和發票使用管理,定期進行納稅評估,發現違法違章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九、《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及用廢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冀國稅發〔2007〕38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5〕214號)廢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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