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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03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地稅函〔2007〕20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現行規定,現就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輔導問題。各市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輔導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新納入征稅范圍的納稅人的納稅輔導工作,確保稅收政策執行準確、到位。

      二、關于補繳稅款的納稅期限問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分別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稅額調整后未繳納或執行原稅額標準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屬于原規定征稅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納稅人未繳納2007年1至9月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于2007年10月15日前,按新規定的稅額標準全額補繳1至9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征收范圍調整后新納入征稅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納稅人(屬于原規定征稅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除外),從2007年7月1日起按新規定的稅額標準計算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并于2007年10月15日前補繳7至9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按原稅額標準已繳納2007年1至9月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在2007年10月15日前按新規定的稅額標準補繳2007年1至9月城鎮土地使用稅差額稅款。

      (三)2007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按《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執行。

      三、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20日起執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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