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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02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國稅發[2006]243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上報省局審批的最高開票限額所需資料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百萬元及以下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見附表1);

        2.稅務機關行政許可手續;

        3.縣(區)、市兩級稅務機關實地調查報告;

        4.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生產經營場所所有權資料或租賃合同;

        6.自有資金證明。

        (二)新辦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稅務機關行政許可手續;

        3.縣(區)、市兩級稅務機關實地調查報告;

        4.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生產經營場所所有權資料或租賃合同;

        6.自有資金證明;

        7.批準立項文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于網上認證的掃描器具允許其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仍實行驗舊購新制度。

        四、購買方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業務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加蓋本部門公章。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留存。

        五、《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由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開具、留存。

        六、《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所需的表證單書由各市自行印制。

        七、修訂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各市必須認真學習領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精神,加強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尤其對涉及到的新增業務及變化要做到準確掌握和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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