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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貫徹落實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5-21 00:00:00    點擊:分享:

      稅總函〔2015〕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5﹞104號)規定,對納稅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為保證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部門協作,按時完成系統升級
        稅務總局已對車購稅征收系統進行升級完善,各地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統升級和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并對涉及到的全部相關外圍系統進行排查、調整、測試、升級,確保政策調整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準確執行稅收政策,加強減稅審核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依托系統,加強審核、確保政策執行到位。要嚴格審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價格證明的開具時間,準確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等車輛合格證明上的排氣量等技術參數,界定減征范圍,確定適用稅率。
        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政策執行跟蹤及效果分析
        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車購稅政策的調整工作,采取適當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在稅務機關網站及相關網站上進行政策宣傳及解釋工作;在稅務征收大廳、自助辦稅終端、受托代征機構等車購稅征收相關地點的醒目位置張貼政策調整相關宣傳材料。
        車購稅征收管理部門要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在人員、設備和組織上做好充分準備。要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要切實關注政策執行情況,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并向稅務總局報告。要高度重視政策實施的效果分析,收集第一手數據資料,為政策調整完善提供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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