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3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定,現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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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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