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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十二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9-05 00:00:00    點擊:分享:

      財關稅[201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二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本通知所附管理規定的附1《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為: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繼續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規定見附件1)。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批準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規定免稅。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稅收,并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的對外合作“老項目”(項目清單詳見附件2)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原材料,可繼續享受免稅政策。


        附件:1.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doc
           2.中外合作老項目清單.doc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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