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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3-01-15 00:00:00    點擊:分享:

        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我們制定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7年,為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95號),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3%)計算繳納文化事業費。
      2012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開始試點,試點地區廣告服務業納入改革范疇,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配套下發《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對原隨同廣告業營業稅一并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進行相關政策調整,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廣告業)取得的銷售額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隨同增值稅一并征收。
      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順利實施,貫徹落實好相關征收政策,我們制定發布本“公告”,統一和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征收事項。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未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的,其申報事項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申報表格式。分別設計了《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格式,對申報資料進行統一和明確。
      (二)規范了憑證管理。要求繳納義務人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稅務機關報送;同時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后編號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以加強扣除憑證管理。
      (三)預留了政策空間。明確“本公告自規定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之日起執行”,即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區、所在行業,只要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均應按本“公告”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不再重復下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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