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冀國稅發〔2009〕75號)下發后,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情況的變化,該文件中的有關規定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為此,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
對企業發生視同銷售行為,采取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方法確認收入(或利潤)的,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二、關于計稅毛利率確定標準問題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市國家稅務局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石家莊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二)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論所處區域,不得低于3%。
各地確定計稅毛利率時,要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物價水平、購買能力等因素,使計稅毛利率的確定盡量符合本地實際,切忌出現由于同一地區計稅毛利率不一致產生稅負不公的問題。
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冀國稅發〔2009〕75號)第一條、第二條同時廢止。
四、本公告自二Ο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