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現就全省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調整事宜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2%。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調整為5%。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地稅發〔2006〕37號)第十條中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規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補充通知》(冀地稅發〔2006〕51號)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34號)第五條關于核定征收率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